今天上午去杨浦法院开庭,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,我代理的是三被告之一,另有两家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。在法庭门口遇到老早以前司考培训班的同学,他是上一场的代理人,居然也是交通事故的案子。
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,按照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,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基准都有明确的规定。
首先是医疗费,按照凭证,有多少就算多少。实际上,事故发生后,两被告也基本支付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。
然后是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。原告在事故中造成左腿截肢,住院253天,鉴定为5级伤残,定残后“三期”(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)全部确定。但是对于计算误工费的基数,原被告间发生分歧。因原告仅提供了单位的“证明”——盖章手写文字说明一份,无法真实证明其实际收入,因此法庭要求庭后提供,诸如事故前工资卡的进账数字,或者缴纳“三金”的证明。至于交通费,按照司法解释,应与就诊的时间等相符。但原告认为,其住院期间,家人往来探望等的交通费也应由被告承担。不过,按照现行的法律等,看来不能支持家属的此节费用。
接下来是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,全部按照公示计算即可。
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,因原告尚未安装假肢,其所主张的费用暂为估价,因此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询价后的书面材料,或者先行安装,否则的确难以确定器具及将来维修、更换等的费用。
最后,原告提出了十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。老实说,之前看过的判例基本上是在五万元以下。对于这起案件,起初认为十万元或许不能得到支持。但是眼见原告出席庭审,眼见他的残躯,又想到他今后的生活艰难,觉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并无过分。何况目前法律还并不支持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呢。
很久以前,无意间在电视台看播《
天使的愤怒》,西德尼·谢尔顿的代表作之一。初出茅庐的女律师接手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,她的委托人被一辆刹车后倒退的货车碾去了四肢,悲惨无比。女律师提出了500万元的赔偿,在结案陈词时,她说到“500万元对于她的委托人来说,不能用来买昂贵的衣服或首饰——她没有手指来戴戒指,也没法穿着漂亮衣服出门去。500万元对于她的委托人来说,是为了将来的轮椅、护理费等,以及抚慰她的受伤的心灵。”
对于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原告,索赔的数字是66万多,但是谁也不会为了60几万断送一条腿的,终究是非常可怜的。
好像说了一些比较冷血的话啊。